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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式审判方法应用问题研究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26日

要素式审判方法应用问题研究

 

张道光 临淄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为扎实有效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把深入调研工作落实到实处,根据《临淄区法院党组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调研活动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围绕调研主题,以召开座谈会为主个别访谈为辅的调研方法,认真开展本次调研活动。通过此次调研活动解决了推进要素式审判方法应用实践的相关问题,缓解了目前案多人少的矛盾,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迅速增长,司法责任改革的实施,实现了把最优秀的人才集中到了办案一线,但是每位员额法官办案数量也显著增加。以我院为例,2018年我院新收民商事案件6035件,与2017年相比上升26.9%。为了应对当前日益严峻的案多人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审判程序,规范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法律效果。最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对我省简单案件要素式审判明确了其定义、适用范围、审判程序,实现了简案快审、类案专审,达到了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审判质效的目的。

一、要素式审判的合理性、合法性基础

(一)探明事实真相原理

民事诉讼作为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的目的应为公正、经济、迅速的解决民事纠纷。但是原、被告作为对立的双方,在法庭上的举证、叙述等一切活动都是从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的,因而作为法院如何快速高效的探明事实真相就显得由为重要了。要素式审判追求的就是高效、便捷,真正减轻了法官的办案压力,符合诉讼的经济性原理。通过庭前的当事人填写审判要素表,使法官能够明确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矛盾冲突点,以便于在庭审过程中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点要素展开调查辩论。双方当事人顺应法官裁判思路,为法庭提供法官最关心的案件信息,以便于法官探明案件事实情况和厘清法律关系,进而实现公正裁判。

(二)自认制度

民事诉讼法上的自认制度,是指在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承认后,将免去主张事实的当事人对此的证明,也免除了范元对该事实的调查、核实,法院将以该事实作为裁判依据的制度。当事人自认原理为要素式审判提供了两点支撑当事人填写要素表的行为具有“当事人自认”的法律效力,一经作出即为其本人承诺,另一方面当事人无须再举证证明;同时,对于要素表上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予以确认,无法定情形不能否定自认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审判要素表是当事人自己根据案情事实填写并确认,或者是对对方当事人填写的要素表中的相关事实予以承认,因此即使对其不利,当事人也将直接受该不利方面的拘束,另一方当事人对于已承认的事实无须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应注意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事实经要素表填写确认后都发生自认的法律效果,例如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制度。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因此,经当事人在要素表中确认的法律要素,经审查后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信息。

(三)审前准备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发挥庭前会议功能。法官或者法官指导的助理主持召开庭前会议,解决核对当事人身份、组织交换证据目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程序性事项。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积极通过庭前会议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庭前会议已确认的无争议的是事实和证据,在庭审中作出说明后,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归纳争议焦点。”我国《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对于组织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的召开做了明确的规定,赋予了庭前会议相对独立的地位。通过庭前会议对诉讼请求、证据和争议焦点三个方面的整理,当事人双方所持有的证据及对审理结果的预判一目了然,只要稍加推动,极有可能使纠纷在进入庭审程序前得到解决。对审前准备程序的高度重视,设置了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一系列可操作的规则来强化审前程序,正与要素式审判的功能高度契合,为要素式审判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二、要素式审判模式的构建

(一)审判要素表的构建

2019年9月,山东省高级法院印发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规定对于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劳动争议、离婚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共九类民商事案件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情况下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并统一制作了要素审判表。以民间借贷纠纷要素表为例

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要素表

提示:

1.为了帮助您更好地参加诉讼,保护您的合法权利,请填写本表。

2.本表所列各项内容都是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所需,务必如实填写。

3.您在本表中所填内容属于依法向法院陈述的重要事实,不如实填写应承担由此产生

的法律后果。

4.本表的设计系针对一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些内容可能与您的案件无关,您认为

与案件无关的项目可以填“无”或不填;对于本表中勾选项可以在对应项打“√”;您

认为另有重要内容未予列明的,可以在本表尾部填写。

案件事实要素

原告填写

被告/ 第三人确认

1.是否签订书面合同

是□合同名称:

签订时间:

否□

2.借款主体

债权人:

债务人:

3.借款金额

4.借款期限

无□

有□起止

5.借款利率(期内)

%/年、月

6.罚息利率

罚息: %

7.款项出借方式

银行转账□转账金额:

转账时间:

现金交付□

其他款项结转□

其他□

8.是否有借款凭证

有□:借条□收条□欠条□

其他借款凭证□

无□

9.还款情况(利息)

有□,偿还金额:元

无□

10.还款情况(本金)

有□,偿还金额:元

无□

11.逾期还款情况

逾期时间:

12.是否签订抵押合同

是□签订时间:

否□

1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

是□

否□

14.抵押财产是否为共有财产

是□

否□

15.是否签订保证合同

是□签订时间:

保证人:

否□

16.是否约定保证方式

是□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

否□

17.是否同时约定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

有□约定了共存时的受偿顺序□

未约定共存时的受偿顺序□

无□

18.原告是否主张配偶承担责任

是□担保责任□

共同还款责任□

否□

19.配偶一方是否在合同上签字

是□

否□

20.尚欠本息数额

尚欠本金元

欠利息元

21.本表遗漏的其他项目

填表人(签字、盖章)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该要素表涵盖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案情的基本事实情况如出借人的出借时间及金额、借款的还款数额、还款期限、约定的利息、罚息、担保法律关系、担保方式、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等要素。上述要素经双方当事人填写并签字确认后,案件的相关事实情况及争议焦点将会呈现在承办法官的眼前,因为当事人填写的审判要素表具有自认的法律效果,因此庭审过程中法官仅需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有争议的要素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即可,从而简化了庭审程序,加快了庭审进度。法官还可以通过审判要素表及时判断案件时候需要鉴定、公告,是否需要驳回等信息,并且通过在立案阶段告知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能有效地打击虚假诉讼。这九类民商事纠纷能够因此更加便捷规范,极大的提高审判质效,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要素式庭审的构建

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实践中存在庭审过程效率低下的情况,使其成为了法官的负累,因此推进审判方式的改革,重视庭前准备程序的独立价值,提高庭审的质效,是法院责无旁贷的义务,更是解决目前案多人少矛盾的必然选择。《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推进民事庭审方式改革。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对于案件要素与审理要点相对集中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相关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围绕有争议的要素同步进行调查和辩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第九条第二、三款规定:“开庭时应当围绕相关事实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对庭前会议确定的案件事实,不再进行审理。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要素确认并计入庭审笔录,不在进行举证、质证;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要素重点审查,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的限制。”因而在适用要素式审判庭审过程中因在庭前固定了案件的基本事实、提炼的双方争议焦点,庭审直接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即可,没有争议的要素和争议焦点无关的事实在庭审中不在组织举证、质证和辩论,极大的提高庭审的质效。

(三)要素式裁判文书的构建

 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它是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惟一凭证。但是裁判文书不应成为案件审理过程的流水账,在当前当事人查阅、复制诉讼卷宗便利的条件下,裁判文书应当重点体现法官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事实、证据进行说理,阐明法官对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形成内心确信的理由和结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要素式裁判文书不再分开当事人诉辩意见、证据认定、本院查明、本院认为部分,而是围绕争议的特定要素进行分析论证,依据相关法律作出裁判。对无争议的事实要素简单罗列,不再分析论证。”因此在书写要素式裁判文书过程中对于无争议的案件要素简单概括即可,无需详细陈述双方主张和理由,将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的要素进行集中陈述双方意见和法院裁判的理由,做到条理清楚、争议焦点突出。一般的民事裁判文书采取先叙述、后议论的写作方法,“本院查明”部分是叙述,“本院认为”部分是议论,而在要素式裁判文书的书写过程中应采用“夹叙夹议”的写作方法。要素表与裁判文书高度匹配契合,将双方围绕的争议焦点要素进行的诉辩情况,详细论述法院的认定理由,简单清晰、一目了然。

三、推进要素式审判的的注意事项

(一)规范审前准备

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从立案开始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诉讼服务大厅应设置专人指导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填写审判要素表,在原告签字确认后同起诉状及证据目录一同交回。在向被告、第三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将审判要素表一并送达,并告知其应对诉讼要求表进行填写,在答辩期满前送回。对于被告、第三人另有主张的应当依据事实并载明相关证据。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审判要素表中的案件事实,除相关法律规定以外不能允许当事人撤回自认。规范审前准备一方面通过庭前会议,将会议记录打印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法官助理通过整理以庭前会议报告的形式固定双方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归纳双方争议焦点要素,法官通过审判要素表和庭前会议报告,对无争议的要素直接进行确认,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要素焦点进行审理,促进了庭审实质化和庭审优质化;另一方面发挥分流作用,当法官助理通过审判要素表和庭前会议了解相关案情和双方争议后,对于可以调解的,法官助理应尽力作调解工作,调解成功的根据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不成功的形成庭前会议报告由法官开庭进行审理,这样可以将法官从“全权负责”中解脱出来,提高审判质效。

(二)重视释明工作

要素式审判是一种简化审理方式,在庭审和裁判文书上都有所简化,因此在日常工作应更加重视释明工作。一方面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虚假填写审判要素表的法律后果,保障审判要素表填写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就案件实体和程序方面、事实和法律问题,在当事人不理解的情况下,法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因此在审判要素表的填写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填写的内容不充分、不清楚、证据明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提醒当事人把不明了的予以澄清、不充分的予以补足。

(三)完善送达等事务性工作

送达一直民事诉讼中的难题之一,要素式审判增加了文书送达的种类,增加了诉讼拖延的可能性。对此我们应该一方面用好送达地址确认书或者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整合进入审判要素表中,在双方当事人在填写审判要素表的同时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根据《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另一方面创新送达程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第六条规定:“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简便灵活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做好工作记录。”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可以创新其相适应的送达方式,以节省送达时间和成本,提高案件审判效率。

“正义被耽搁等于正义被剥夺。”司法效率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构成要素,审判及时与否直接决定着当事人能否获得公正的审判。要素式审判强调民商事简易案件快审快结,促进民商事庭审的实质化、高效化,推进民商事裁判文书的精简化、快捷化,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推进要素式审判应以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理论武装,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主题教育与推进要素式审判有机融合,按照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强化问题导向,勇担职责使命,积极破解推进过程中的难题,切实把开展主题教育的成效转化成为推进要素式审判改革的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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