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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实践应用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12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实践应用

 

张传峰  临淄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地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2016年9月又作出决定,授权“两高”在此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扩大范围后的速裁程序试点纳入新的试点继续进行。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在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作出的相应法律规定。这充分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依法及时惩治犯罪、强化人权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繁简分流、提升诉讼质量、完善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等方面将发挥十分重要作用。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轰轰烈烈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这既是习近平总书记向全党发出的响亮号召,也是向全国发出的庄重承诺,更是对政法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人民法院践行“初心”、“使命”,关键是要始终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是党的初心和使命在政法领域、法院系统的具体化、目标化。基于此,为准确把握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密切关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呈现出的多样化,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应健全公正司法的制度机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是刑事案件处理程序多样化、多层次探索的重要改革内容。作为基层法院,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把握上,特别是在具体司法、审判实务的实践应用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充分认清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简化相应诉讼程序,并对被告人予以适当从宽处罚的一项制度设计”。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重要原则正式立法,并增加了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权利告知程序、值班律师制度以及速裁程序等内容,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实践意义。

(一)落实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及时准确有效的惩罚犯罪

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且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而随着当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各个领域犯罪均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新的情况,新型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侦查、取证、审判、定案、执行难度不断增大,在刑事司法中,对证据规格、证明标准的要求、把握也越来越严格,因此,鼓励、保障、促使真正有罪的人自愿认罪认罚,有利于及时查明真相,还原案件事实,公正、准确的打击犯罪。

(二)落实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的具体表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都以不同的方式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精神。认罪认罚制度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都进一步作了强化,既有利于更好的落实坦白从宽 ,也有利于全面贯彻宽严相济。

(三)落实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真正做到保障人权,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等法律帮助,确保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获得及时、充分 、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防止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确保其在获得及时、充分 、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分子,特别是轻罪罪犯,初犯、偶犯者从宽处罚,通过认罪认罚处理程序,大大减少羁押时间,让被告人有机会改过自新,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对立面,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落实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刑事司法制度

公正与效率是刑事司法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随着时代的发展,犯罪率高居不下,效率价值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再者,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又十分突出,要解决这一矛盾,在保证案件公正的前提下,科学设定从宽、从简评价机制,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构建多层次的案件处理机制,已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通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可以做到程序从简,从而推动简案快办,繁案精办。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临淄区人民法院的落实取得成效情况

(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临淄区人民法院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做到了依法从宽、及时提速、快速处理,使被告人早日复归社会,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

(二)有效的优化了司法资源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大大缩短了审判周期,使得诉讼效率大幅提升。多数案件通过简化程序得到了快速审理,大部分案件能够当庭宣判,从而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刑事诉讼效率。

(三)及时有效的彰显了公平正义

认罪认罚案件在审理中,很好的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很好的保护了被害人的各项权利,确保了提速而不降标准,从简而不损权利。到目前为止,临淄区法院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还没有上诉、检察院抗诉、附带民事诉讼上诉的情况出现,很好地彰显了公平正义。

三、临淄区人民法院落实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疑难问题调研分析。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设立的宗旨及基本要求是在公正的基础上促进诉讼效率的提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并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通过临淄区法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来看,尚有一些认识、做法存在分歧,理解上出现偏差的问题,应当对其进行调研分析,以使该项新的制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贯彻。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程序要求

    避免无辜者被迫认罪,使认罪真正基于自愿,使认罪、自愿法定化,需要以真实为前提自愿认罪得到有效的程序保障。在基层法院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官及审判程序对案件真实性审查,主要限于了形式审查,原因在于认罪认罚案件尤其是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案件,法庭审理阶段进行的举证、质证的法庭调查以及法庭辩论都已经被简化到了几乎可以略而不用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完整审查从侦查到起诉阶段全部卷宗中的事实、材料、证据,就背离了认罪认罚制度设立的初衷,也不现实和可能,所以,在基层法院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在一般情况下,法院的审查是程序性审查,特殊情况下才转化为实质性审查,故对认罪认罚的案件,程序性审查、程序性要求就更为重要。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实体要求

    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而真实则是公正的最基本核心,也是刑事司法实践的关键。不论是否认罪认罚,都要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确有犯罪发生,且确系被告人所为,这才是公正的真实性基础。为了实现客观公正的目的,首先应当关注的就是案件的实体条件,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刑法的具体法定要求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即使是认罪认罚的案件,也应在审判实践中做到这一最基本的条件。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尺度把握

    认罪认罚之后的从宽,实际上就是量刑的从宽。量刑从宽案件中的大多数可以适用最高院、山东高院的量刑指南予以从宽。但具体案件、具体情况不同,从宽从罚的比例也不尽相同。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一般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表现在以上三个阶段的某一阶段认罪认罚的,应当如何评价?法官应进行自由裁量还是有统一的从宽尺度把握?都需要在下一部的司法实践进进行探索和研究。

    (四)“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保护

    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等一系列规定中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被告人的权利进一步扩展,也作了进一步的有效保障。那么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权利如何保障,被害人能否得到法律援助?被害人的权利如何才能得到保护,被害人在认罪认罚刑事案件诉讼中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及其地位如何,也是一个问题。

    (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各类程序转换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既有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这一特别程序,也有普通程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既有相对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也有不适用速裁程序的规定,同时还有绝对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情形,基层法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选择、程序转换中,都需要具体案情具体把握。

    (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制度落实

    值班律师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上起到关键性作用,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但在审判阶段,有的法官认为,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提供法律帮助的意义不大,造成法律帮助形式化。再者,由于认罪认罚的案件大部分适用速裁程序,受到诉讼期限的限制,使得值班律师不能充分了解案情,参与协商的权利也受到一定限制。

    (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和社区矫正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动,拟判处缓刑的被告人比例逐步上升,社会调查和社区矫正中存在的时间问题逐渐暴露。对社会调查必要性的审定、社会调查委托机关的确定、调查评估时限、报告书的回馈途径、调查的流程等均存在不确定性,致使案件审理过程耗费的时间过长。再者,判后社区矫正接收困难,部分被告人在异地审理的案件,其户籍地和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相互推诿,均不接收,导致判后无法执行。

    (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被告人、被害人调解、和解

    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调解、和解工作通常需要的时间较长,与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相对较短的审理期限产生冲突,特别是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的时间会更长,更有甚者,有的案件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需要的时间就会更长,这均都与认罪认罚立法的初衷相违背。

    (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的采纳

    除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在审判实践中,各个法官的理解出现分歧,有的法官将“一般应当”理解为“应当”,认为对定罪有瑕疵的案件,也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从而导致人民法院的定罪裁量权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同时,对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如何建议进行调整也存在争议,有的认为法院书面建议,检察院书面答复,有的认为可以口头建议,有记录在案即可。

    (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反悔或撤回,协商时的有罪供述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认为,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有反悔或撤回认罪认罚的权利,在反悔或撤回认罪认罚表示的,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协商中的认罪答辩无效。有的观点认为,在速裁程序案件中,事实相对简单、清楚,如果允许被告人反悔则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对速裁程序的协商结果应当不允许被告人反悔,其认罪答辩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四、临淄区人民法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下步措施及调研建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几年来的试点经验,固定了试点后的成果,并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上升到了法规层面。临淄区人民法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疑难问题,出现了一些分歧,为了使该制度得到准确、有效实施,通过调研,在下一步的司法实践中,提出如下调研建议:

  3. 建立健全各部门间的协调、协商机制

    认罪认罚协商机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制度创新,甚至是突破,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最大贡献,为律师提供了更为广泛和更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彰显了被告人的主体地位,也能够实现刑罚的最终目的。犯罪人的认罪认罚行为为其悔罪态度的充分肯定,对社会公众乃至其他犯罪人起到示范积极效应,从而实现预防的效果。

    1.进一步规范认罪认罚协商机制。公诉机关拟制的量刑建议一般是比较宽泛的幅度,在与被告人协商时,可选择多轮多次协商,并辅以释法,不得威胁被告人的同时,也不得违反量刑规范化要求迁就被告人,确实协商不成的,不再适用认罚。

    2.进一步规范制作统一的量刑指引。根据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相关精神,结合本地区的量刑实践情况,法、检共同制作认罪认罚量刑指引,特别是本地区常见罪名的量刑指引。对此,临淄区法院对高发且数量较大的“醉驾”案件已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已做出“醉驾”案件精准量刑指导意见,且已成熟进行了实施,也已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3.进一步落实各部门间的协调、交流机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可能遇到新的情况,出现新的问题,作为审判部门,要在政法委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加强与其他机关部门的沟通、交流。

    (二)建立健全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保护机制

    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加强了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也就是值班律师制度。但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确保被害人的权利不受损害,不能因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而使得被害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

    1.进一步落实值班律师的咨询、帮助、阅卷权。在认罪认罚审判实践中,值班律师一般不进行阅卷,仅是通过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书了解案件事实,难以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不能实质性地参与量刑协商,为了确保值班律师有效的提供法律帮助,必要时保障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

    2.进一步提高值班律师的积极性、提升值班律师的服务水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审判实践中,执业时间长、经验丰富的律师一般都不愿意参与,为了提高值班律师的积极性,对值班律师可提供合理的报酬,可以实行按时收费。对于通过阅卷,促成被告人认罪认罚,或参与认罪认罚协商的,可以增加相应的报酬。同时,要规范值班律师的咨询流程,加强对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培训。

    3.进一步提高看守所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中的积极作用。认罪认罚程序有利于提高在押人员的流转率,降低看守所的看管风险,减轻看管压力。在认罪认罚审判实践中,应充分地发挥看守所的积极作用,借助看守所的宣传、配合,使每一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在庭前接受法律帮助,从而认识、明白认罪认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从而积极参与并落实到认罪认罚制度上来。

    (三)建立健全司法资源整合机制,适时进行人员、案件的整合集中

    合理优化人员配置,引导案件繁简有序分流。而合理构建审判团队,是引导案件繁简分流的关键和重中之重。在下一步审判司法实践中,建立认罪认罚专审团队或速裁专审团队,利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将案件进行有效的分流,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以此推动专业化、精细化的刑事审判。

    1.认罪认罚案件实行集中人员专门办理。实现认罪认罚案件的专人审查、专人办理,区分“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可转化”、“不认罪认罚”案件,以实现繁简分流。

    2.认罪认罚案件实行集中处理。在认罪认罚案件审判过程中,加强与公诉机关的沟通协调,由公诉机关集中讯问、集中移送起诉,法院集中送达、集中通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集中安排立案 、排期、开庭、宣判,有效节约办案时间,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

    3.合理利用看守所科技法庭,对高发的、数量较大的在押的“醉驾”刑事案件进行整合审理。在临淄法院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中,“醉驾”案件占到近40%,在下一步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中,在集中专人审理的前提下,利用在临淄区看守所设立的科技法庭,对“醉驾”在押刑事案件进行集中立案、集中送达、集中开庭、集中宣判,节省值勤法警的提押,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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