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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07期 张店法院分析家事案件审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作者:刘芳莉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1日


第07期

    张店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2018年08月01日    

张店法院分析家事案件审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和谐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受社会风气的影响,传统的家庭观念和道德规范受到冲击,家事纠纷日益复杂多样,从数据上看,此类案件总体数量基本稳定,2015年-2017年张店法院审结家事案件分别为935件,1024件和968件,2018年1-7月结案473件,家事案件调撤率分别为57.96%、58.49%、60.54%、60.47%。   

    但由于家事案件当事人矛盾冲突较其他案件更为激烈,目前已成为审判压力最大的一类案件。经调研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家事案件的当事人性格偏执多,易将矛盾迁怒于法院、迁怒于承办法官。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将家庭矛盾走到法院诉讼的地步,双方的矛盾已经非常激烈,当事人情绪容易失控,更有极少数当事人性格偏执,如果法官的判决不能使其满意,往往作出危险过激行为。近几年,法官因审理离婚案件而遭遇侵害事件比例很高,北京法官马彩云、广西法官傅明生遇害皆是因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审理结果不满导致。就我院而言,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因情绪激动不能合理表达诉求,双方争吵推搡扰乱庭审秩序时有发生,电话骚扰、辱骂威胁法官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在法院安检查处的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法院的当事人中,绝大部分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当事人。二是家事案件裁判文书送达难,法律程序推进难。离婚案件中不愿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特别抗拒,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对于同一离婚案件当事人多次诉讼的,当事人已非常熟悉法律程序,法官多次上门送达找不到人,拒收法律文书,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更是非常普遍,使法院审理工作受到阻碍,也耗费了大量司法成本。三是审理家事案件法官更要注重人文关怀。由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家事纠纷的审理不能简单的适用民商事案件审理的理念和方法,家事案件涉及隐私,查明事实难、举证难,法官在审理具体的人身、财产争议外,还要关注到如何帮助当事人修复感情维持婚姻,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合法权益。

    对进一步做好家事案件审理工作的建议:一是坚持普适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民商事案件大循环分案制度。把握法院机构改革契机,打破原有庭室限制,改变各业务庭和法官之间办案压力不均衡状况,家事案件不再固定由婚姻家庭法庭的法官审理,所有民商事法官均衡分配民商事案件,促使法官不断加强各类型案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综合审判业务水平,向“全科法官”转变,有效缓解原有家事法官办案压力。二是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为该类案件部分当事人进行免费心理疏导。有时候法官对家事案件本身是非判断并没有问题,但由于当事人不服气,认为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所偏袒,往往把矛盾调转向法官,引发极端事件或暴力犯罪的可能性大。对此,最高法院深化家事审判的意见中也提出加强心理疏导的措施,具体而言,应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财政支持,从各中小学、高校中担任心理辅导的咨询师中选聘,建立了审判服务心理咨询师名册,为情绪波动较大或有反常行为需要心理疏导的家事案件当事人及其子女,提供免费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通过与家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进行交流、测试所掌握的情况,为当事人增进亲子关系、修复婚姻情感、转变生活观念提供帮助,并将当事人对案件的看法、对判决或调解的想法等有关内容及时提供给法官作为裁判参考意见。三是选聘优秀人民调解员参与家事案件调解。家庭矛盾的产生有一个日渐积累的过程,在“熟人社会”时期的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街道社区居委会对所管辖的家庭十分了解,承担了大量家庭纠纷矛盾调解工作。但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原有的社会结构和人际交往发生变化,居委会等机构调解作用越来越边缘化,家事案件当事人特别是现在80、90后的年轻人,更加注重个人权利和隐私保护,矛盾发生后直接来法院解决,缺乏社会层级过滤化解程序。近年来,区委区政府从社会各行各业中选聘了15名人民调解员在我院从事专职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分流诉讼压力,但在化解家事纠纷方面,人民调解尚有更大发挥作用空间。建议从妇联等部门选聘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经验丰富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固定参与法院家事案件诉前、诉中调解,加大家庭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防微杜渐,多元化解家事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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