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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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鲁0303执3297号
  • 作者: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5日

  案号:(2024)鲁0303执3297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TKMHR73。

  被执行人:张勇,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77********。

  被执行人:于海华,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77********。

  案外人:刘栋梁,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90********,

  与案件关系:竟得被执行人房产的买受人。

  向案外人刘栋梁发放案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叁拾伍元(小写)1835元 。

  发放原因:房产过户的契税、增值税、办证费、物业费应由被执行人承担,房产过户时买受人先行垫付,故相应款项应自拍卖款中支付给该案外人。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三日之内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异议提交联系方式:电话: 0533-2861612

  举报电话:0533-2861207

  书面材料邮寄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南西五路十四号。

  特别提示:主张对有关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应提交相

  关证据材料。

  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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