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张某在建材大市场某瓷砖店购买瓷砖。瓷砖店老板王某网约一辆货车帮张某某运回家中,并谈好运费35元。单某作为货车司机在平台接单来到瓷砖店后,发现瓷砖过多过重,遂要求运费加价,否则不做此单业务。后单某通过与王某、张某协商议价,三方同意运费加价15元。谈好价钱后,单某装完货并开车搭载张某妻子一起将货运至张某家,张某则因前期价格争议引发咳嗽留在瓷砖店中。三天后,张某因咳嗽咯血住院治疗。入院病史记载:患者因反复咳嗽咳痰咯血数年。张某入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遂起诉请求判令单某赔偿各类损失9680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纵观事情经过,应认定张某、单某之间就拉货、议价的沟通交涉属于正常合理范围。如果因为讨价还价而被认定为有过错,将会限制人与人之间正常的沟通交涉行为,这明显不符合大众的普遍认知,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合理构建。张某某要求单某对于其咳嗽咯血而住院治疗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严格界定。本案中,单某对张某没有实施过错侵害行为,且张某自身有咳嗽咯血的陈年病史,单某对张某的损害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自由交易、平等议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运行的“压舱石”,能够保证市场运行的高效和活力,帮助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化。在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同时,也要兼顾市场主体平等交易的自由,其中包括议价的自由。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责任认定上,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出发,并结合社会价值理念进行考量,最终认定单某的讨价还价系一种自由议价行为,属于正常的沟通交涉方式。该行为不具有过错,且与张某咳嗽咯血住院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单某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免除了讨价还价行为人的后顾之忧,对于弘扬自由、平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人民法院公正、法治的司法理念,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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