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诉冯某合同纠纷案
——以结婚为手段办理北京户口的合同背俗无效
【基本案情】 冯某、温某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登记结婚。2018 年 11 月 1 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温某负责给冯某及名下三 个孩子办理户口迁移至北京通州区某镇某村 18 号(即温某 户口上),转成后一年内温某负责冯某及孩子们的正常户口 管理,正常享受其村民所受待遇。在此期间冯某共向温某支 付 37.8 万元。2021 年 6 月 30 日,冯某与温某协议离婚。同 日,双方签订《证明》一份,载明:“2018 年 7 月 23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冯某与温某定下的所有协议、借条、 收条全部终止作废。”现冯某向法院提起本案之诉,要求确 认冯某与温某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温某返还冯某 32.8 万元。
【生效裁判】 生效判决认为,冯某与温某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签订的 《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协议书》的内容以及 双方聊天记录的内容可知,该协议系通过钻国家户籍管理政 策的空子来获取不当利益,而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对人口进 行管理的基本政策,冯某与温某的行为明显会扰乱户籍管理 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 条第二款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该协议应属无效,温某应向冯某返还其收取的办理户口的费用。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虽然《收条》中记载温某收 到了 37.8 万元,但冯某实际仅向温某支付了 37 万元,且温 某已经向冯某返还了 6.3 万元,故温某还应向冯某返还 30.7 万元。故判决:冯某与温某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签订的《协 议书》无效,温某返还冯某 30.7 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背俗无效的问题,《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四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民法总则》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 效。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应属无效。本案中,当事人通过缔结婚姻关系钻国家政策的 空子,试图突破政府管理政策的要求获得不法利益,其行为 会扰乱户籍管理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并有违社会公德 和良好道德风尚的要求,故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同时,其钻空子、谋私利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诚信,有违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公民诚信为本的要求,亦影响平等、 法治的社会价值取向的实现。再者,因当事人的行为而引发 的涉及婚姻关系的纠纷以及其他财产纠纷,不仅可能会损害当事人自身利益,还可能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 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故本院对当事人的行为效力作出否定性 评价,并提醒大家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自己的基本 行为准则,杜绝投机侥幸心理,共建和谐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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