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诉甲公司等姓名权纠纷案
——未经他人许可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由乙公司、丙公司合作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叶某系丙公司委派至甲公司的董事,姜某某、李某某、秦某 系乙公司委派至甲公司的董事。甲公司的董事于 2019 年商 议延长公司营业期限一事,并以传签方式签署董事会决议。后,叶某提交北京某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表示 2019 年 8 月 8 日关于甲公司营业期限变更的董事会决议中 “叶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 姜某某、李某某、秦某在《中国证券报》《人民法院报》对 其进行赔礼道歉。
【生效裁判】 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诉争决议签署页 上“叶某”的签名并非叶某本人所签。在各方当事人对该司 法鉴定意见书不持异议且未提供其他证据进行反驳的情况 下,法院采纳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诉争决议上“叶某”的 签名非其本人所签,即叶某的姓名被冒用这一事实成立。经 查,诉争决议系甲公司关于营业期限延长和修改章程的董事 会决议,制作主体为甲公司。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及在案证据, 可以推定诉争决议上“叶某”签名为甲公司所为或其允许他 人所为,但无法认定姜某某、李某某、秦某以及乙公司假冒 叶某在诉争决议上签名,故甲公司为本案姓名权纠纷的侵权主体。综合考虑本案侵权行为的影响、主观过错以及损害后 果等因素,故判决:甲公司就姓名权侵权向叶某进行书面赔 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甲公司不履行该项义务, 法院可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 甲公司负担。
【典型意义】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 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 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本案系未经自然人本人同意, 擅自在董事会决议上冒用自然人姓名用于公司工商变更登 记的典型案件。本案中,三中院认定即使根据现有证据可以 认定叶某同意甲公司延长营业期限的董事会决议内容,也不 意味着其同意假冒其签名,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 记过程中使用,故可以认定叶某的姓名权受到侵犯。民事主 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遵循诚信信用原则, 不违背公序良俗。使用自然人的姓名等个人信息应当符合法 律规定和道德规范。在法治不断进步、人格权保护越发重要 的今天,自然人的姓名被任意干涉、盗用、冒用等行为应予以制止。本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精神融入裁判文 书释法说理,有利于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更好地发挥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对建设诚信社会、保护公民人 格权利、引领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
END
浏览次数: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