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僵尸企业”案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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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5月17日 | ||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审理涉“僵尸企业”案件 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为依法审理涉“僵尸企业”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化解过剩产能,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障结构性改革顺利进行,助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依法服务清理处置“僵尸企业”的原则要求 1.充分认识依法清理处置“僵尸企业”的重大意义。去产能是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依法清理处置“僵尸企业”是化解产能过剩、实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客观需要。依法清理处置“僵尸企业”,司法的作用不可或缺。全院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准确把握依法清理处置“僵尸企业”的重大意义和基本要求,勇于担当,认真履职,为清理处置“僵尸企业”和推进结构性改革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明确依法清理处置“僵尸企业”的原则要求。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要求,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原则,积极回应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司法需求。要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充分运用好财税支持、不良资产处置、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生活保障以及专项奖补等政策,完善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要妥善处理好维护稳定与推进结构性改革的关系,按照利益衡平原则,坚持非公经济平等保护,依法处理好职工工资、国家税收、担保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和实现方式,审慎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冲突,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突出工作重点,依法妥善审理涉“僵尸企业”相关案件 3.妥善审理企业兼并重组、债务重组、产权转让、企业解散、强制清算、公司合并与分立案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保护产权和维护交易安全理念,正确处理尊重契约自由与维护契约正义的关系,对于当事人平等自愿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维护合同效力;对于无效、可撤销和可变更、可解除的合同,应当严格依法认定法律责任,努力实现契约正义。 4.妥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规范公司退出市场行为。公司解散后债权人或股东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的,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法受理。要坚持清算程序公正、提高清算效率,维护公司债权人、职工、股东和社会等各方利益,依法审理好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强制清算中发现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应当指导清算组及时申请破产,转入破产程序。当事人主张有关人员承担相应清算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5.妥善审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促进资源有效流转利用。要按照分类评估、分别处置的原则,根据市场化的要求建立破产重整企业的识别机制,对于已经出现破产原因,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要充分利用破产企业重整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最大限度促进企业重整成功,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换代,减少企业破产清算对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 6.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畅通企业退出渠道。加大“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的审理力度,强化破产财产保护。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法院或者其他执法单位不依法解除保全措施、中止执行措施的,可以逐级报请上级法院协调处理。认真审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依法按清偿顺序保护各类债权人的权益。 7.妥善审理金融借款案件,维护金融安全。既要依法支持和规范金融创新行为,又要有效防范清理处置“僵尸企业”、推进结构性改革逃废银行债务。适用诉讼程序审理金融借款案件,要指导当事人对金融债权、担保债权及仓储监管债权等一并提出诉讼请求,合并审理,最大限度保障金融债权的实现。要引导当事人充分运用实现物权特别程序,降低金融机构诉讼维权成本,促使金融债权得到快捷便利的清偿。 8.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维护良好的融资环境。要妥善审理“僵尸企业”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坚决遏制高利贷和投机化倾向,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要依法审理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案件,保障借贷安全,维护良好的融资环境。 9.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注重保障民生。要加强与政府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协助相关部门依法解决职工生活、住房、社会保障、再就业等问题,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努力探索企业欠薪保障金垫付方式,有条件的可通过鼓励第三方垫付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问题。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 10.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国有资产保护。要注意防范借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形式侵占、私分国有资产。要依法规制关联交易,严禁以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严格遵循评估、拍卖法律规范,落实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避免国有资产贬值流失。 11.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企业资产安全。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严厉打击清理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的贪污贿赂、职务侵占、挪用公款和企业资金、滥用职权、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努力挽回相关主体的经济损失,维护企业资产安全。 三、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服务保障结构性改革的能力和水平 12.建立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要紧紧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积极协调政府建立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配合政府做好兼并重组指导、信息提供、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重大敏感案件以及案件审理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性、苗头性问题,要主动向党委汇报,积极取得政府支持,确保“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有序开展、稳妥推进。 13.完善立案和诉讼指导机制。探索实行“僵尸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辖和集中管辖制度,破产案件由立案庭对破产申请实行预立案登记,由破产清算庭进行立案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及时立案。当事人未依法提交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导当事人做好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必要工作,及时补充提交法律规定的材料。其他涉“僵尸企业”案件,必要时人民法院要加强诉前指导,促使企业改革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要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要求,依法及时立案。 14.完善高效审判机制。建立审理涉“僵尸企业”案件 绿色通道,对于破产案件,借鉴其它省、市法院的经验,探索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规范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审理程序。对于破产案件之外的其他诉讼案件,强化繁简分流,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及时开庭,及时合议,及时制作文书和及时送达。在保证涉“僵尸企业”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快审快结,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审判效率。 15.健全快速执行机制。对于涉“僵尸企业”的执行案件,要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的,要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转入破产程序,执行部门在移送破产的同时,要中止执行程序。要健全执行查控体系,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要加强不同法院、不同审判部门、不同程序的衔接与配合,保障审执程序顺畅运行。 16.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管理机制。要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补充调整管理人名册。要引导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传统中介机构吸收擅长企业管理、科学技术等的专门人才,确保对企业破产重整、清算能作出准确有效的评估。要理顺审判部门与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的职责,审判部门决定管理人的产生方式,指导和督促管理人开展工作,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按照审判部门决定的方式从事管理人选择等事务性工作。要试行破产管理人的分组管理,对不同类型的破产案件从不同级别、资质的管理人中指定管理人。要加强对管理人的业务指导,建立管理人资格、考评和淘汰机制,充分发挥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积极作用。 17.强化破产案件专业化审判机制。对办理破产清算案件,要在人财物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要建立一支不仅具有专业法律素养,而且具有解决社会矛盾、处理应急事务、协调各方利益等多方面工作能力的专业化队伍。要高度重视破产案件审判法官的培训、培养和使用,保持破产案件审判队伍的稳定性。要单独建立破产案件绩效考核标准,充分调动破产案件法官的积极性,不断提升破产审判能力和水平。 18.完善破产审判调研指导机制。要配合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提前摸清“僵尸企业”的分布情况和地域特点,熟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准确把握涉“僵尸企业”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切实有效的前瞻性应对预案。要加大业务培训的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帮助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要建立大要案件报告机制,对于重大敏感、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积极争取上级法院对法律适用指导和事务性工作的协调,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 19.建立宣传引导和工作建议机制。加强破产保护理念的宣传,通过破产程序公平保护各类债权人,保护投资者另行投资创业,保护企业创新发展。要针对清理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通过典型案件、公开审判信息等方式,为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指引,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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