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 (一)民商事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有: 人格权纠纷案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名誉权纠纷等。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等。 物权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保护纠纷、占有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 债权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纠纷。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等。 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企业兼并纠纷、企业出售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公司清算纠纷、申请破产清算纠纷等。 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等案件。 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案件。 (二)刑事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下列刑事公诉和自诉案件: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15 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的刑事案件; 公诉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a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的);c、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d、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a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b、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c、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d、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e、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f、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g、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h、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三)行政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对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其他确认证明,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认为行政机关颁发、变更、撤销许可证、执照和其他确认证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申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认为行政机关摊派财物、劳动力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四)执行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下列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