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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政策和文件等规定,现对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辖区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及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进行如下说明:

  一、民事一审案件管辖

  1.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一审案件: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且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且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由其审理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2.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范围内标的额在1000万以内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涉外的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及环境公益诉讼,不适用集中管辖)。

  二、行政一审案件管辖

  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下列行政一审案件:

  1.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为其辖区的行政一审案件;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为辖区的行政一审案件;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为其辖区的行政一审案件;

  3. 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3)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4)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4.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5.根据跨行政区域管辖规定,对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西部片区包括市北区、黄岛区、城阳区和胶州市,原告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同一片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向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三、刑事一审案件管辖

  1、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刑事一审案件:刑法分则中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的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上述不属本院管辖的除外案件:

  (1)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第二章涉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3)涉集中指定管辖的知识产权犯罪等案件;

  (4)被告人逃匿、死亡违法所得没收的案件;

  (5)对境外的被告人缺席审判的案件。

  四、再审案件的管辖

  1.下列申请再审案件由原审法院进行审查:

  (1)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案件;

  (3)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超过十件的;

  (4)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申请再审的;

  (5)上级法院指令审查处理的;